一、建筑設計給水系統管道布置
高層建筑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設計應遵循以下的一般原則。
1、高層建筑必須設置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 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應與其他給水系統分開獨立設置。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也應分開獨立設置, 當設計有困難時,可合用消防泵, 但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報警閥前必須分開設置。
2、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管道, 應布置成環狀管網。其進水管或引入管不應少于兩條, 當其中一條發生故障時, 其余的進水管或引入管應仍能保證消防用水量和所需水壓的要求。
3、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豎管的布置應保證同層任何部位有兩個消火拴的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每根立管的直徑不應小于100 毫米。
4、消火拴處的靜水壓力不應超過80米水柱, 超過要求時應采用豎向分區給水系統。消火拴拴口的出水壓力大于50米水柱時, 消火拴處應設減壓裝置。
5、消防電梯前室應設消火拴, 但不計入同層消火拴總數。
6、臨時高壓制給水系統的每個消火拴處應設直接啟動消防泵的按鈕, 并應設保護按鈕的設施。
7、高層建筑室內消火拴給水系統在建筑高度50米至80米以下部分的分區, 應設置水泵接合器, 每個接合器的流量應按10─15 L/s計算。水泵接合器的數量按室內消防用水量計算決定。
8、高層建筑室內消火拴的拴口直徑應為65毫米, 配備的水龍帶長度不應超過25米, 水槍噴咀口徑不應小于19毫米。每支水槍的最小流量為 5 L/S。
9、小口徑消火拴的用水量可不計入建筑消防用水量之內。
二、自動噴灑滅火系統的管道布置 1、供水干管 供水干管宜構成環狀, 系統的進水管不宜少于兩條, 每條進水管的管徑應系統按設計負荷計算。當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 另一條進水管仍能保證全部用水量和水壓。 系統管網上應設置水泵接合器。環狀供水干管應設分隔閥門, 閥門應經常處于開啟狀態且有明顯的啟閉標志, 一般應采用明桿閥門。報警閥后的配水管道上不宜安裝閥門。 系統的每個豎向分區都宜單獨設置報警控制閥, 每個報警控制閥控制的噴頭數不應超過800 個。 2、給水管網 配水管網宜按豎向分區和水平分區并考慮建筑的功能分區, 劃分為若干計算單元, 每個計算單元的噴頭數不宜超過100 個, 每個計算單元宜設一個水流指示器。這 (100)并不是一個絕對的要求, 主要是為了計算時使各計算分區易于平衡。例如 對于中危險級tag_1作用面積為 200平方米, 計算噴頭數為16─20個, 每根支管有 5個噴頭時, 計算支管只有 4根, 在最不利作用面積以外的支管管徑就比實際需要的大了, 雖然可以滿足需要但金屬材料是很浪費的。 3、配水支管 輕危險級和中危險級建筑物, 配水管每側的支管上設置的噴頭數不應多于8個,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頂上下都布置有噴頭時, 其上或下側的噴頭各不多于 8個; 對于嚴重危險級建筑物, 支管上設置的噴頭不應多于6個。 配水支管宜在配水管的兩側均勻分布, 每根支管的管徑不應小于25毫米。也不宜大于50毫米。配水支管和配水管的管徑分配, 有兩種方法。按照噴頭數估算管徑時, 支管管徑呈25、32、40、50等沿途逐漸增大, 異徑管件較多, 安裝也不方便。 三、消防水泵和消防泵房 1.獨立設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在高層建筑內設置消防水泵房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小時的隔墻和1.5小時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并應設甲級防火門。 2.當消防水泵房設在首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室外。當設在地下室或其它樓層時,其出口宜直通安全出口。 3.消防給水系統應設置備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應小于其中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 4.一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應少于兩條,當其中一條損壞或檢修時,其余吸水管應仍能通過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應設不少于兩條的供水管與環狀管網連接。消防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應設閥門。供水管上應裝設試驗和檢查用壓力表和65毫米的放水閥門。 5.當市政給水環形干管允許直接吸水時,消防水泵應直接從室外給水管網吸水。直接吸水時,水泵揚程計算應考慮室外給水管網的最低水壓,并以室外給水管網的最高水壓校核水泵的工作情況。 四、消防水池 1.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高層建筑應設消防水池: (1) 市政給水管道和進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二類居住建筑除外)。 2. 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小時。 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筑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的檔案樓、科研樓和高級旅館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3小時計算,其它高層建筑可按2小時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1小時計算 。消防水池的總容量超過500立方米時,應分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3.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保證消防車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 6米。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措施。 4. 高層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應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層建筑計算。 五、消防水箱 1.采用高壓給水系統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當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高位消防水箱,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 一類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8立方米; 二類公共建筑和一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12立方米;二類居住建筑不應小于6立方米。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應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 當建筑不超過100米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 當建筑超過100米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 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上述靜壓要求時,應設增壓設施。 (3) 并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應與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 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術措施。